核心提示
作者:初庆东16世纪是世纪社英格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的主要期间,也是英格英格兰平易近族建构的主要阶段。在玫瑰战役废墟中成立起来的治安治理都铎王朝,试图转变中世纪处所贵族分享政权招致中心命
作者:初庆东16世纪是世纪社英格兰从传统农业社会向近代工业社会转型的主要期间,也是英格英格兰平易近族建构的主要阶段。在玫瑰战役废墟中成立起来的治安治理都铎王朝,试图转变中世纪处所贵族分享政权招致中心命令常常无奈下达的法官窘状,成立下情下达、地方权利集中的世纪社近代平易近族。但这一期间英格兰人口数目翻倍,英格价格反动激发通货膨胀,治安治理贫穷和流平易近问题日趋严重,法官饥馑与瘟疫相继而至,地方社会分解加剧,世纪社社会抵牾频发。英格在这种环境下,治安治理王国若要完成下情下达、法官权利汇聚,地方只能仰赖处所官员的互助与撑持。英格兰的处所官员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处所法庭,二是到处所上任的王室官员,三是为治理处所而由国王录用的处所乡绅。盛行于中世纪的处所法庭,如男爵法庭、百户区法庭和郡法庭,在16世纪时未然式微,不再阐扬主要作用。它们的功效限于经由过程庄园法庭治理庄园的经济事件以及经由过程郡法庭抉择骑士来担当议员。在处所的王室官员,重要有郡长和郡督。郡长是中世纪期间英格兰处所中由国王任免的最高行政主座,每每由贵族操纵,代表国王执掌一方的行政、财务、司法、军事诸年夜权。为转变郡长不纳王命、贪污腐化的弊政,王国渐次减弱郡长的权柄,到16世纪郡长权利跌入谷底。相较于有悠长汗青的郡长,郡督一职完全是16世纪英格兰的创制。郡督一职发源于16世纪上半叶,最初是在需求弹压骚乱或兵变时由国王姑且录用,到1585年当前成为处所的常设官职,执掌处所的军事带领权。相较而言,由国王录用的、处所乡绅构成的委员会,才是16世纪英格兰处所社会的真正统治者。这类委员会情势多样,此中最常设亦即最主要的委员会是治安委员会。治安委员会的成员被称为“治安法官”。治安法官一职发源于中世纪的“治安维持官”,1361年正式改名为“治安法官”,成为处所的常设官职。从15世纪中叶最先,王国划定各郡最敷裕的骑士、绅耆和绅士,且有不少于20镑年支出的地盘一切者,才有资历担当治安法官。骑士、绅耆和绅士可统称为“乡绅”,描述具备绅士风姿的社会群体,以与约曼农等其余社会群体相区分。乡绅最焦点的两个特性是自力和闲暇。“自力”象征着其有充足的支出来养活本身和家仆,也象征着他有不受制于别人的自由;“闲暇”是指不为生计所迫,无为事情或许办事的时间。都铎王朝成立之初,各郡治安法官的人数平均有余10人,但到伊丽莎白一世统治初期,各郡治安法官的人数达至30—50人。治安法官的职责大要可分为四类:一是维护治安,处置惩罚小额偷窃、聚众生事、袭击罪等人际胶葛;二是监视济贫法的实行,规训平易近众举动规范,包孕一样平常习气、经济状态、举动品德等;三是治理和维护处所的根蒂根基举措措施;四因此税收、罚金等体式格局征收和治理大众资金,录用济贫治理员、门路查抄员、警役等职务,并对他们的勾当予以羁系。治安法官关于王法律王法公法令的实行和处所社会次序的维系之主要意义,由此可见一斑。时人以为“假如存在一个事物比其余任何事物都越发主要,并且可以即刻揭示与保障英格兰福祉的话,那么这个事物就是人们对治安法官的自力性和公道执法布满决定信念。任何减弱这种决定信念的诡计都将会侵害大众安全的根底”。作为国王录用的处所“官员”,治安法官有义务执行王国政令,向中心报告请示处所政务,建言献策;作为处所社会的“家长”,治安法官深得平易近众凭仗,有义务掩护平易近众的人身安全、产业和权力。职是之故,在处所社会决议计划机制中,治安法官只管遭到以枢密院和巡回法官为代表的中心的监视和节制,但这种节制是有限度的。治安法官不只要遵照王国政令,也要统筹处所平易近情,随机应变地制订处所社会政策。英国社会史学者史蒂夫·欣德尔将处所比作人的年夜脑,他以为巡回法官与陪审团阐扬的功效是觉得功效,而治安法官负担的功效则是节制静止的功效。是以,治安法官的施政理论决议着王国政令可否落地和管理的效力。治安法官的处所社会管理勾当可分为三种样态:一是治安法官独自一人的处所管理勾当,勾当规模限于治安法官所栖身的村落或教区,由治安法官小我私家裁决胶葛;二是与一位或多位治安法官互助推进处所管理,勾当规模限于百户区或郡之分区,经由过程即决法庭审理案件;三是作为季审法庭的一员,介入处置惩罚全郡事件,经由过程季审法庭审理案件。此三种样态的区别重要是基于治安法讼事法统领权的差异,但岂论是哪种情势,均注解治安法官的处所社会管理因此“自由裁量权”为焦点特性的司法管理模式。所谓“自由裁量权”,是指治安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思量王法律王法公法令、案件的类型、当事人的社会职位地方与声望、本地的习俗等环境,做出适当的裁决。这种司法管理模式可以上溯到亨利一世和亨利二世的司法鼎新,直到18世纪英格兰由机构举行的行理一直较为单薄,管理使命始终由法庭负担。与欧陆重要经由过程行政主座的设立举行管理比拟,英格兰的司法管理模式是一种有控制的、繁复的管理模式,即治安法官的司法理论在王法律王法公法令的框架内统合思量法、理、情,以“告竣现实为当事人提供布施和切实处罚罪犯的效果”。值得留意的是,英格兰治安法官虽然以国王的名义得到录用,但他们不从领取薪俸,是义务地、志愿地出任官职,他们是专业的、非职业的权要。之以是依赖处所乡绅构成的专业权要步队举行处所社会管理,而不像欧陆那样较早地成立权要制,重要缘故原由是英国作为一个岛国,没有常常性的内奸入侵形成的压力,也没有支撑部队所需的人口与经济上风,以是常备军、权要等呆板无奈与法国、西班牙等相对抗。总之,以处所乡绅为主的治安法官在管理中起着至关主要的作用,没有他们的互助,管理将沦为一纸空文。处所乡绅的这种互助并不是一个简朴的是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水平的问题。处所乡绅间接拒绝执行王国政令的环境并未几见,他们每每揭示出情愿互助的姿势。是以,管理的效力取决于处所乡绅履职的环境,取决于中心与处所之间协商与妥协的环境。这种协商与妥协为中心集权与处所自治相均衡的行政司法体系体例的成立创造了前提,也为英格兰从封建社会向本钱主义社会的近代转型奠基了根蒂根基。《光亮日报》